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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调整范围及冲突适用】 本省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本规则附件《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量化表》(以下简称《量化表》)中的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对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应当适用本规则,不再适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进行裁量。
依法不予处罚和具有法定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积分制裁量】 本规则采用积分制计算法,针对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其他酌定裁量因素,分项进行积分量化,合理确定裁量幅度。
第四条【主观方面裁量因素】主观方面裁量因素主要包括:
(一)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以及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违法行为具体方法或者手段的恶劣程度;
(三)案件调查配合程度;
(四)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五)《量化表》载明的其他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第五条【客观方面裁量因素】客观方面裁量因素主要包括:
(一)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规模;
(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数额;
(三)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以及引发的负面舆情等社会影响程度;
(五)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六)一定时期内违法行为次数;
(七)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八)《量化表》载明的其他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第六条【其他酌定裁量因素】 其他酌定裁量因素是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的其他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实际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地区经济发展、保障就业、社会稳定等情形,给予-1至1分的赋值。
第七条【裁量工作要求】办案机构在根据《量化表》设定的裁量因素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价时,应当做到客观全面、逐一对应,不得选择性适用或者擅自增减项目。每项裁量因素评价打分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防止过罚不当、类案不类罚、同案不同罚。
第八条【总分及罚款数额计算方式】裁量总分为《量化表》设定的各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与裁量因素得分之和。裁量总分大于10分的,以10分计;小于0分的,以0分计。
罚款数额计算公式为:最低罚款数额 (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10。
以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作为罚款数额计算基础的,最高、最低罚款数额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乘以最高、最低罚款倍数。
第九条【总分对应的裁量阶次】裁量总分对应的裁量阶次分别是:
(一)7分以上(含本数)的,为从重处罚阶次;
(二)3分以上、7分以下(均不含本数)的,为一般处罚阶次;
(三)3分以下(含本数)的,为从轻处罚阶次。
第十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计算】裁量总分在从重处罚幅度内,且有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原则上在一般处罚幅度内处罚。
裁量总分在一般处罚幅度内,且有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原则上在从轻处罚幅度内处罚。
裁量总分在从轻处罚幅度内,且有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原则上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规则调整适用】 适用本规则的行政处罚裁量如果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列入案卷材料归档保存。相关情况应当于案件办结后1个月内逐级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